各分校、直属工作站,总校直属学院、基层电大工作办公室:
国家开放大学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后,于2016年开展了两次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开学位[2017]1号文件(附件6)要求,我校2017年春季将全面开展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2017年1月和2017年7月毕业且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本科(专科起点)专业学生。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接照 《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国开教[2016]10号)(附件7)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或以上;
(4)国家大学英语(含其他语种)四级考试(425分及以上)。
(1)在读期间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或触犯法律受到处罚者;
(2)在读期间存在考试作弊和抄袭他人成果等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等行为者。
1.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错过时间者将顺延至下一批学位申请。
2.学习中心根据学位申请条件,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学位论文成绩等多方面情况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材料报送分部。分部审核后,按照学科专业向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评审表。
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分部提交的申请者名单及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对申请者学位论文进行评审。审核后,各分委员会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议,确定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4.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学位获得者名单、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材料报送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
2.申请学位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申请表》(附件2)。
3.申请学位学生的学位论文(排版装订样式见附件3)。
4.申请学位学生的《国家开放大学学位论文评审表》(附件4)。
报送以上纸质和电子材料的同时,各单位需要提交电子版学位论文,学位论文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国开教〔2016〕11号)(附件8)的要求执行。
2017年5月15日前,各分校、教学点、学习中心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组织学生完成学位论文写作和答辩,并将拟申请学位学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审表和学士学位申请信息汇总表等按要求提交至总校。
1.各本科专业的学生也可选择申请合作高校的学位,学位申请条件、程序和要求按照合作高校规定执行。申请合作高校学位的学生认真阅读《合作高校学位申请注意事项》(附件5),并签字确认。
2.汉语言文学、行政管理、广告学专业的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位。2017 年7 月申请以上专业学位的学生符合武汉大学或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申请条件之一即可,如学生已在2016年9月前完成论文写作和答辩,可按原武汉大学学位论文的内容格式和成绩的要求执行,2016年9月之后写作的学位论文需按照《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所有论文均需进行学术查重检测。2017年9月起,申请者须符合国家开放大学学位申请条件。
3.2013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公共事业管理(卫生事业管理)和园艺专业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学位。
4.学生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开放大学和合作高校的学位,只能选择其一,也不能在申请过程中变更学位授予单位。
请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位申请工作,深化开放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扩大社会影响,推进我校开放教育建设与发展。
6.国开学位[2017]1号 关于2017年7月春季学期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
7.国开教[2016]10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8.国开教[2016]11号 关于印发《国家开放大学学士学位论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